案例:程某与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裁判主旨:
针对案件是否应为婚约财产纠纷,还是一般婚恋关系当中的财产赠与,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往往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交往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认定。
返还婚约财产的,一般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不要求返还原物的,可根据特定财产的不同属性,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案情简介:
程某(男)与梁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后于2011年12月底分手。程某于2011年10月27日购买小汽车一辆。该车购车款由原告程某支付,并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在被告梁某名下。该车购买后,一直由被告梁某使用至今。关于原告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原因,原告程某认为,系双方为了准备结婚,供婚后使用;被告梁某认为,双方只是在恋爱,系程某向梁某的赠与。原告程某主张被告梁某立即返还购车款人民币3355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系一方因婚约关系从另外一方获得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赠与方向另一方要求返还因婚约而赠与的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实际上属于附条件赠与。综合双方全部证据,法院采信原告程某主张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被告梁某名下,其真实意图应是以结婚为前提。鉴于车辆系程某自愿购买并登记于梁某名下使用,车辆处于持续贬值状态。因此,贬值损失应当由程某自行承担。程某要求梁某返还全部购车款的主张并不公平。基于程某在本案中未主张梁某返还车辆,故法院依据程某的诉讼请求以及公平、便利原则,判令梁某退还程某部分购车款20万元,车辆所有权归梁某被告。
律师点评:
在此类型案件中,主张返还财物的一方往往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进行主张,而抗辩一方则常会以财物与婚约并无关联,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赠与关系来进行反驳。因此,确定此类型纠纷的法律关系是正确进行案件处理的首要条件。对此,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往往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交往的具体情况,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当地的风俗习惯进行认定。
此外,本案典型性的另一个体现是针对除现金之外的婚约财产,以何种形态和标准进行返还的问题。本案中,原告程某考虑到车辆价值易贬损的因素,在起诉时要求按照车辆的购买价格予以返还,但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车辆系原告自愿购买并登记于被告梁某名下使用,且程某自行选择要求梁某返还购车款,故车辆的贬值损失应当由原告程某自行承担。相应地,如原告要求返还原物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