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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父母去世后,子女能否继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回顾

王某驾车将在超车道上行走的刘某撞伤。交警大队对本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根据鉴定意见,刘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

 

 

八个月后,刘某因意外事故死亡。不久,刘某唯一的儿子刘小某以刘某继承人的身份,将王某以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在内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某作为刘某的儿子,在其父亲刘某人身损害发生之时,并不具有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的权利,在其父亲刘某去世后,亦不得继承专属于其父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故对刘小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美律师评析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请求权,具有人身属性。这种非物质性损害赔偿只有在当事人达成约定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让与、继承和扣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是自然人人身权利的延伸。自然人的人身权,原则上由自然人本人行使,以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刘某生前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六级伤残,遭受精神痛苦,本来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这种精神痛苦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专属于刘某本人,是与刘某人身不可分离的请求权,刘某去世后,相关权利已不复存在,刘小某不能继承并主张。

广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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