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判断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需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1.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案情简介:
陈某甲一审诉称,陈某甲是陈某某、刘某某夫妻的女儿。侯某某是陈某某和前妻所生之子陈某乙的妻子,陈某某在小地名为“观音堂”处继承其祖父一间半木瓦房。陈某某前妻去世后,与刘某某再婚,生育陈某甲,并买了相连的一间半木瓦房,新修两间偏房。陈某乙、侯某某于1973年结婚,居住其中一间半木瓦房,陈某乙于1990年10月先于父母去世;陈某某于1996年9月去世,刘某某于2002年3月去世,陈某某的房产份额应由其妻刘某某、子陈某乙、女陈某甲分割继承,刘某某的房产份额应由其继子陈某乙、女陈某甲继承。但是,在陈某某、刘某某去世后,无继承权的侯某某将该遗产进行了房产登记,并将其中的一间半房屋送给他人,两间偏房及牛栏卖给他人拆走,现存木瓦房两间。2013年8月20日,陈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陈某某、刘某某的两间木瓦房。
侯某某一审辩称:侯某某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老人口头遗嘱将房产给予侯某某。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侯某某是丧偶儿媳,经查,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侯某某对陈某某、刘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因此,侯某某不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陈某甲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两间木瓦房,因该房产确系陈某某、刘某某的遗产,在二人过世后也未进行分割,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侯某某虽然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并提出该房屋已经成为其个人财产,不能再进行分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8条的规定,房屋登记行为并不能使继承权当然消灭,因此,侯某某登记房产的行为虽能对抗其他第三人,但不能因此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该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侯某某对涉案房屋没有继承权。
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涉案房屋是侯某某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陈某甲主张分割遗产的请求应予以驳回。即使是遗产,陈某某与刘某某的遗产只有半间房屋,而不是二间,并且陈某某生前明确其夫妇生养死葬由侯某某负责,所有房屋归侯某某所有。陈某某、刘某某去世时,侯某某作为丧偶儿媳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继承房屋应有相应份额。陈某甲1987年外出至今,仅2013年初回来一次,根本未尽赡养义务,不应该享有继承权。
被上诉人陈某甲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申请王某某、陈某戊、刘某丙出庭作证,证明陈某某、刘某某将房屋一间半分给了侯某某居住,另一间半被冰雹损坏。陈某甲外出务工后,侯某某对陈某某、刘某某的生养死葬尽了相应义务。
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三个证人证实不属于二审新证据。证实的内容相互矛盾,与事实不符。但证人证实陈某某、刘某某生前没有遗嘱,对房屋未进行处理,不应认定为侯某某个人财产。
上诉人还提供了余某某、陈某己、陈某庚、刘某丁、陈某辛的调查笔录,证明陈某甲未尽赡养义务,陈某某、刘某某与侯某某共同生活,陈某某、刘某某安葬是侯某某负责。另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调查表,证明涉案房屋是侯某某的个人财产。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证人王某某、陈某戊、刘某丙证言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二审新证据认定。对于其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作为二审新证据认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某之夫陈某戊先于陈某某、刘某某去世,而陈某某、刘某某之女陈某甲又外出务工多年,侯某某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又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一审判决侯某某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不当,应予纠正。陈某甲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丧失的情形,因此,不能剥夺其继承权利。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侯某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陈某某、刘某某的遗产继承,并且由于侯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有权多分。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侯某某是否有权作为陈某某、刘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判断侯某某是否有权作为陈某某、刘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键在于侯某某是否对陈某某、刘某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结合上述典型案例中的情况,可以看出侯某某二审时提交的关于其对陈某某、刘某某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证据是二审法院改判侯某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力支持,该类证据可通过证人证言的形式,收集关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证据、以及其他继承人外出工作或外嫁等原因未能陪在被继承人身边给予及时的照顾的证据。除此之外,继承人还可以收集在经济上给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给被继承人提供主要劳务帮助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