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秦某诉韩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主旨: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赠与彩礼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韩某(女方)与秦某于2009年12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秦某给付韩某礼金、金器等彩礼。后双方于2010年10月初分居。韩某于2011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中,秦某要求韩某返还其婚前给付的彩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且曾共同生活,亦无证据证明婚前彩礼的给付导致秦某及家人生活困难,对秦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主要是男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彩礼与男女恋爱期间为表情意互赠财物不同,法律对此特别规定了返还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据此,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本案中,韩某在接受秦某给付的彩礼后,已与秦某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近一年,亦无证据证明婚前彩礼的给付导致秦某及家人生活困难,故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彩礼应予返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