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款项对应增值部分的计算的根本目的是计算夫妻双方婚后的出资在房屋已经产生及必定会产出的经济投入的占比,因此,在计算婚后还贷增值部分时把共同还贷的利息部分考虑在内。
上期,五美律师就“何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案,向大家分析了因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办理思路,在这起案件中,除了出轨,还涉及到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财产分割问题。
案情介绍
易某婚前购买了位于广州市*区*号的房屋一套,婚后,何某与易某补交了房款,同时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房的银行贷款。为此,何某请求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其与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部分以及对应还贷款项所产生的增值部分。
一审法院判决
易某名下坐落于广州市*区*号的房屋归易某所有,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易某负责偿还,易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45日内,将房屋补偿款37万元支付给何某。
何某提起上诉
尽管在一审阶段,五美成功帮助何某取得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一审法院在计算何某与易某在婚后针对易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金额时,未将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利息计算在内,最终导致何某取得的补偿款锐减,为此,何某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意见
一审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房屋归易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易某负责偿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由易某向何某作出补偿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诉法律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应当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供款,在计算成本及增值当中当然应当将已经偿还银行贷款的利息部分计入成本。审查一审对房屋的婚后房屋增值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二审判决
变更广州市*区*号房屋归易某所有,未偿还的银行贷款由易某负责偿还。易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45日内,支付财产折价款49.5万元给何某。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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