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关于变更抚养权法定情形进行了列举。但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子女交由取得抚养权一方父母照顾且离婚后子女由老家父母协助抚养以及父母再婚再育均不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案情简介】
2014年赵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女儿小赵。小赵自幼寄养在广西老家,由赵某父母协助抚养。2018年赵某与刘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赵由赵某抚养,任何一方有对女儿身心健康损害的行为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离婚后,女儿小赵继续在老家由赵某的父母抚养照顾。
2020年5月,刘某以探视权未能实现且女儿在老家长期生活缺少父母陪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给刘某。
五美律师接受赵某的委托代理本案。
【法院判决】
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小赵目前的生活状态,小赵由赵某继续抚养。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赵某将女儿寄养老家的行为是否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原告刘某以“1.女儿寄养在老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2.赵某已再婚并再生育子女,没能力抚养女儿;3.赵某阻碍刘某行使探望权”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给原告。
第四,小赵已在广西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就读小学,若将小赵判给刘某抚养,小赵需要离开广西到外省重新适应生活,就学校问题也得不到很好的处理,不利于小赵成长。
【五美律师说】
近年来关于留守儿童的负面报道很多,乍看之下,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颇有几分道理。但对于城市外来人口而言,面对高企不下的房价以及高昂的教育、医疗成本,居住、教育成为了这些人所要面对的新的问题。同时,忙碌的城市生活使得工薪阶层无力全身心照顾家庭,父母、子女分居两地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常态。因此,我们不应当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城乡二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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