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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怨恨、报复等非法定事由阻碍一方行使探望权不获法律支持

五美律师说:实践中,存在大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对方未及时支付抚养费而拒绝其探望要求,或者因离婚时对对方产生的怨恨未消,心结未解开,为了报复对方而拒绝对方的探望要求等情形。对此,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种种理由抗辩其拒绝对方探望事出有因,但如果仅仅是上述以财产和感情为基础的理由,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中止或者剥夺探望权的情形存在的,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均会支持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的探望要求。

 

[案情简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诉韩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韩某与杨某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婚生女孩杨小某归杨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5年3月11日,韩某以杨某不让看望孩子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每周可探视婚生女儿杨小某一次。每次探视的时间限于周五下午17时韩某亲自将孩子从杨某处接走,次日晚17时前韩某将孩子送回,杨某应予以协助。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因民族信仰,孩子不适宜被接走、韩某不能保证孩子安全、韩某工作性质不能保证陪孩子时间等理由要求二审法院改判韩某每个月只能探望两次,且不能过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所提出的理由未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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