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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与子女保持通讯,对子女进行探望、管教、保护等权利。

 

 

 

【探望权的义务主体】

 

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探望权的存在主要基于血缘关系,体现人伦的内涵,探望人和被探望人通过探望而获得情感的满足和精神的愉悦,因此,探望权不因父母离婚而被割裂,也不因其他法律事由而归于消灭,从人伦道德的角度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出发,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不能以任何财产性义务或其他事由限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

1.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但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也认可在夫妻婚内分居的情况下,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探望权。

 

2.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一方的父母对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

因我国长期实行独生子女的生育政策的原因,大量的家庭存在“4-2-1”的家庭结构。一旦夫妻离婚、一方过世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有权利主张对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探望。对于该问题,我们目前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今年的司法实践中,也有支持失独老人具有探望孙子女权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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