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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探讨】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案件中如何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抚养权纠纷中维护儿童利益的重要标准,但实践中该原则却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对实务中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李小姐均在广州工作生活,经朋友介绍认识而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先生长期酗酒,偶有家暴行为,去年中秋,王先生再次于酒后对李小姐实施家暴,李小姐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先生在得知李小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后,为争夺孩子抚养权,私自将孩子送回湖南老家,让年迈的父母进行照顾。半年多来,王先生和其父母都不让李小姐与孩子见面。本案现在仍在法院审理中,李小姐心中有个很大的疑惑:法院到底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谁?

律师观点

结合本案的情况,我们认为法院将抚养权判归李小姐,将更有利于保护孩子的利益。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3条第1款的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那么,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本案中体现在哪些地方呢?

首先,我们认为在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情境下,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是儿童的最大利益的体现之一。

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所能提供给孩子的生活环境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孩子的生存利益。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及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中,第4个案例的情形与上述案情相似。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在家庭暴力环境中,儿童有可能目睹或者是直接遭受暴力而形成暴力型人格,为避免孩子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法院最终将孩子判给了受害人一方。回到王先生和李小姐的案件中,王先生存在酗酒、家暴的行为,如果孩子交给王先生抚养,酗酒和暴力的行为很可能也会给孩子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从所能提供给孩子的生活环境这一条件出发,王先生不如李小姐。

其次,我们认为父母的探视和关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要,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孩子利益的体现。为了避免李小姐无法探视孩子,损害孩子的利益,抚养权应归李小姐所有。

本案中,王先生把孩子带回老家,半年多来不让李小姐探望孩子,李小姐跑到湖南老家,要求见孩子一面,也遭到王先生父母的阻拦,导致李小姐未能与儿子见面。王先生与其父母的行为,没有顾及到孩子的情感需求,剥夺了母亲对孩子的探视权以及孩子获得母爱的权利,本身就是对孩子的伤害,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言,不仅仅应考虑物质上的满足,还应包括感情上的陪伴和安慰,祖父母始终不能代替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角度,我们认为孩子由李小姐直接抚养,王先生支付抚养费,并定期探视孩子较为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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