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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来之不易的陪伴——通过诉讼让孩子“被探视”

本期小编为你推送一则团队过往曾办理的婚姻家事案例——如何诉讼解决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探视孩子的问题?《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婚姻法上主要将探视权视为一项权利,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缺乏请求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依据是本案办理的困难所在。

 

案情回顾

张小姐与李先生未婚先孕,后两人出现矛盾,导致分手。张小姐生下孩子后,曾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最终判决孩子判归由张小姐直接抚养,李先生每月需支付抚养费1600元。此后,李先生每月均按时支付抚养费,但从未看望孩子。随着孩子慢慢长大,4岁多的孩子每天都追着张小姐问,自己的父亲在哪里,为什么父亲不来看自己,到底母亲和父亲有啥区别……

 

张小姐一开始只能瞒骗孩子说父亲在国外工作,不能经常回来。但是,张小姐发现,隐瞒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张小姐希望李先生能够每月抽空来看望一下孩子,但是沟通无果。张小姐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先生定期来探望孩子。于是,张小姐委托了我们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律师来办理本案。

 

案件评析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婚姻法上主要将探视权视为一项权利,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行使。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缺乏请求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依据是本案办理的困难所在。且本案中,若非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是由法院作出判决,最终执行亦难以实现。因此,本案办理过程中需解决两大问题:1、如何合适地提出让对方探视孩子的诉讼请求;2、如何促成双方的调解。

 

1、立案关(提出诉讼请求)

因缺乏要求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请求权基础,因此,若诉求中只是目标明确地提出我们的诉求,法院是不会准予立案的。故律师在设置诉讼请求时,以增加抚养费作为主要的诉讼请求,把确定探视方式作为附加的诉讼请求。故此,本案得以顺利立案。

 

2、技巧关(促成双方调解)

本案在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律师非常熟悉该区法院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会先移送到与法院合作的社工机构,由社工机构对双方当事人作前期的调查了解和调解工作。社工机构的工作人员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分别找张小姐和李先生了解情况,后又将两人安排在一起做沟通工作。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继续按16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且每月需探视女儿一次,探视的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社工机构把双方协商后的意愿反馈给法院,最终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工作,签署了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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