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并不复杂,遇到离婚纠纷、遗嘱纠纷时往往为了省钱而不聘请专业律师,选择私了解决。婚姻家事问题真的没有技术含量么?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小看婚姻家事律师的你实在是大错特错了!今天小编推送一篇由李小非律师撰写的关于处理复杂的家事纠纷的办案思路。跟着小编向李小非律师学习吧!
案情回放
居住在广州的王先生家境殷实,与老婆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但一心求子的他多年前又带回一名外省的女子,也同住在家里,并与该女子生育一子,如今也已十几岁。两个女人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本也算相安无事。不料,近日王先生突然遭遇意外去世,未及对身后事做出任何的安排。不久,掌握家中物业出租收入的原配就断了“小三”的经济来源,双方的矛盾由此白热化。
经了解,王先生家在广州的主要财产是一幢楼房,平日除自住两层外,其余各层用于出租,每月收入颇丰,但该幢楼房的产权目前仍登记在王先生的“养母”名下,王先生自小被“养母”抚养长大,但并未办理过收养手续,现在“养母”年事已高且患有老年痴呆症,已经无法自主表达意思。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异常复杂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同时存在婚姻、同居、收养和继承的法律争议。
首先,亟待解决的是从法律上确认王先生与其“养母”的收养关系。因其收养关系成立于1992年之前,所以在无其他争议人的情况下,王先生的家人可以向当地的公证处提供证据,要求公证机关出具事实收养关系的公证书。
其次,在收养关系得到确认的前提下,案中一旦“养母”去世,其名下的财产应由案中王先生老婆所生的两个女儿及“小三”所生的一个儿子共同代位继承。
最后,在收养关系得到确认的前提下,“养母”名下财产的日常代理权(案中主要是房租的收取)也是各方争议的一个主要问题。对此,需要先通过当地的村(居)委基层组织为老人指定一名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解决。最终,应由经法定程序确认的监护人行使对老人财产的日常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