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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学生继承老师遗产,寓情于理还是得了便宜还卖乖?

近日,一则“学生照顾老师二十余年 无遗嘱法院判学生继承48万”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郑龙娣(学生)被推到风口浪尖,有人赞叹郑龙娣尊师重道的同时亦有人质疑郑龙娣不怀好意一心只为遗产。借此案件,华南婚姻家事律师团队为你分析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问题。

 

无人继承财产

在本案中,当事人郑龙娣称其只为妥善处理老师的遗产,并无他意。老师是孤寡老人,没有配偶亦无儿无女。老师逝世后,在没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可视为我国《继承法》中“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继承人

对于既非法定继承人亦非遗嘱继承人的郑龙娣而言,其若要合法继承老师的遗产,则可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合法继承老师适当的遗产。


 

法条索引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处理关键

在本案中,则需认定郑龙娣对老师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据此郑龙娣方可在合理范围内继承老师的遗产。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通过相关证据最终确认郑龙娣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判决郑龙娣继承老师部分遗产,即48万现金。

 

李小非律师我国《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距今已有30年之久。随着人们生活理念的变化(如:丁克、独生主义。)、社会经济的发展(如:虚拟财产的继承)以及科技发展(如:打印遗嘱的效力)的影响,我国《继承法》已有许多不应时宜之处。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继承问题的处理多以法理为依据,但此并非长久之计,《继承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对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问题以及对遗嘱订立方式的更新等问题需要提上日程,以便在司法审判中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目前,如“学生继承老师遗产”等司法案例亦对日后司法审判以及对《继承法》的修改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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