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之间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法律制度。
夫妻订立婚内财产协议基于双方自愿,初衷和本意是美好的,然而一些“聪明”人却打起了如意小算盘,企图借助婚内财产协议达到在离婚诉讼中侵吞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他的“完美计划”能够实现吗?
海淀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案件:签订财产协议半月后,男方便提出离婚,赵女士认为遭受欺诈,在离婚案件中要求撤销该协议。
案情简介
马先生起诉离婚,他称和赵女士是大学同学,2014年5月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女。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对待生活态度不同,所以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赵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并提出双方签订协议时,马先生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
法院查明,马先生、赵女士大学毕业后一同至北京工作,后结婚生女,2017年双方共同购置自住型商品住房一套,首付款64万元中有58万元为马先生父母出资,贷款至今尚未还清。庭审中,经评估,该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后价值354万余元。
去年8月底,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全部所有权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均归马先生所有,该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贷款由马先生负责偿还,在房屋转移至马先生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马先生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
赵女士则称,该协议是双方吵架时签订,当时马先生承诺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双方感情缓和,则该协议作废,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故签订协议。赵女士认为,自己因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官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孩子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孩子由赵女士抚养。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认为,通观本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背景、马先生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离婚诉讼的情况,马先生名为与赵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赵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赵女士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在赵女士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房屋折价款,法院本着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资、贷款偿还情况、房屋现价值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马先生给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60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五美律师说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和思维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夫妇选择通过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的方式合理分配财产归属,这样既能体现对另一方的关爱也能满足己方个性独立的价值追求。特别是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的夫妻一方,订立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消除其生活顾虑。
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后达成,不能存在隐瞒、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该协议可能会因为非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