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8月1日,《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的欧美欣律师长期关注反家暴议题,并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接受了《南方都市报》的采访,以下是采访内容:
2022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实施,再一次筑牢隔离家暴的“防火墙”。
南都记者获悉,该份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有着特别考量。不过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将目睹家暴儿童明确纳入保护范围,在实践中仍有空白地带,应如何保护目睹家暴儿童的权利?
不应忽视目睹家暴的儿童,实践中仍有一些空白地带
在答记者问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这样有助于依法准确认定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稳定的家庭环境。
据悉,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遭受家庭暴力;另外一种是目睹家庭暴力。两种情形都会使未成年人生活在紧张、恐惧的环境中,其身心健康会受到很大损害,甚至产生“以暴力解决一切”的错误观念,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为此,今年3月,最高法、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其中强调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体包括细化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明确未成年人作证可以不出庭,询问未成年人时要提供适宜的场所、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问询方式,注重保护其隐私和安全等。
今年3月,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对外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现状大数据报告》(简称“《报告》”),针对我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提出思考以及建议。
对于目睹家暴的儿童,《报告》也提到,上述案件中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共149件,其中能够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曾经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共61件占40.94%,能够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未曾直接遭受家暴暴力的案件共31件占20.81%,不能判断目睹家暴儿童是否曾经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共57件占38.26%。
在涉及目睹家暴儿童的案件中,仅在16件案件中目睹家暴儿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目睹家暴的儿童是不是家暴受害者,目前全国各地的立法并没有统一明确。”广东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欧美欣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儿童目睹了家暴的发生,这会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有着直接的负面影响。“曾有个案例,7岁小朋友目睹了家暴,承受着精神压力,晚上会害怕到尿床,后来去接受了心理咨询。”
欧美欣认为,对于目睹家暴儿童的权利亟需保护,不应该忽视他们。不过目前在实践中仍有一些空白地带,“目前的普遍观念是直接遭受家庭暴力的对象,才是受害者。比如我打了你,我对你进行恐吓、骚扰,你才是受害者。而目睹家暴儿童更像一个旁观者,因此容易忽视。”
有地方已立法明确,“目睹家暴”儿童也是受害者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南都记者获悉,为保护未成年不再遭受家暴,在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明确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列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广东也是全国首个通过立法明确目睹家暴儿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省份。
该《办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外延,将冻饿、禁闭、骚扰、诽谤、散布隐私等侵害行为也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畴,同时明确了通过网络的行为行使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办法》的第六章附则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除了广东之外,陕西省、海南省也有着类似的规定。《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其第36条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予以帮助和保护。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则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参照适用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关规定。
欧美欣表示,目睹家暴的儿童在家暴案件中受到伤害比我们想象的更为隐蔽以及久远,因此,保护家暴案件中的未成年人需要大家不断去推动并强化“目睹家暴儿童也是受害者”这个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