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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书画遗产继承纠纷应如何处理?

2025-04-01

书画因价值较高未有产权登记制度,且有可能存放他处,如何确定是他人的财产还是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以及如何确定书画价值、继承分割方案,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极易引发纠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书画遗产继承纠纷呢?让我们看以下的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邵某、汪某共生育邵甲、邵乙、邵丙三名子女。邵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创作画作560幅,其中完整画作共计369幅,无款、无印章画作共计191幅,另收藏3幅名家画作。邵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此后不久,汪某死亡。汪某生前曾订立遗嘱指定上述书画均归邵甲所有。邵某、汪某的父母均早于两人死亡。汪某死亡后,邵甲要求按照汪某的遗嘱继承全部书画遗产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二、本案难点及解决路径

首先,固定画作遗产的范围较难。因画作分散在各继承人处,且各继承人对画作、印章等财产的数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查明画作遗产范围带来了困难。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深入细致的审前工作,耐心细致释法明理,最终敦促各方当事人主动提供由各自掌握的画作清单及对应图片,并在此基础上,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质证,对画作名称、年代、尺寸进行固定,并一一制作清单,为庭审查清事实及下一步分割画作奠定了基础。

其次,确定画作遗产的价值较难。对于画作遗产的价值判断,应当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相对客观的评估结论,在此基础上进行分配。但是本案的各继承人对于画作遗产的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均未提出鉴定申请。因此,本案无法确定画作遗产的价值。

最后,画作遗产的分割较难。为最大程度保障遗产画作的完整性及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承办法官依据画作的完整程度、创作年代、画幅大小对画作遗产进行实物分割。承办法官先按照画作的完整程度将画作分为两类,在此基础上以创作年代为序划分区间,同时兼顾便利执行的原则,在各继承人原持有画作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变动,同时征求各方意愿,对有特殊意义的画作进行微调,最后按比例合理分配,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分割。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共发生两次继承。

邵某死亡时发生第一次继承。邵某生前未立遗嘱,故对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邵某所有的 50%财产份额作为其遗产,由汪某、邵甲、邵乙、邵丙各继承12.50%。

汪某死亡时发生第二次继承。汪某的遗产为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份额以及汪某继承邵某遗产的12.50%份额合计62.50%份额。汪某在其遗嘱中处分了被继承人邵某的财产,故汪某所立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故对于邵某、汪某的遗产,邵甲继承75%、邵乙继承12.50%、邵丙继承12.50%。故法院判决按照上述比例对邵某和汪某遗留的画作进行实物分割。

四、律师说法

本案中,汪某订立遗嘱处分他人合法财产导致其遗产的分配意愿未能实现。同时,鉴于画作遗产的价值较难认定、不易分割的特点,律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订立书画遗产清单并保管好书画由他人保管的凭证;

2.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书画遗产的继承方案及具体的实物分割方式;

3.指定遗嘱执行人暨未来的遗产管理人,待遗嘱生效后搜集、整理及按照遗嘱或依照法律规定分割书画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