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会议上的“温差”
参加跨境家事法国际研讨会,最直观的感受不是哪个判例多精彩,而是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那道看不见的墙。
同一张桌子上,来自英国、澳大利亚的律师在讨论Re Z案中儿童意愿如何突破公约的返还原则、Re B案中上诉法院如何在维持返还的同时附加保护条件——他们共享一套术语、一套流程、一套时间表。公约第11条建议在6周内完成返还相关程序,对他们而言,这是一个可操作的时间锚点。
而另一边,来自中国、印度、马来西亚的律师,面对的是完全不同的处境:没有标准化流程可循,没有快速返还机制可启动,每一个跨境诱拐案件都要从管辖权本身开始争论。外国法院不确认你的监护权合法性,不信任你的司法体系,你的当事人在境外维权几乎陷入僵局。
这种温差不是抽象的制度差异,而是会直接变成当事人和孩子身上的伤痕。
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反常识的事实:同一个国家内部,港澳居民可以援引《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要求快速返还被拐带儿童,而内地居民在同等情况下没有任何国际条约依据。1980年公约已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后继续适用,但内地从未加入¹。“一国两制”在这里制造了真实的权利落差——同样是跨境拐带,港澳家长有公约撑腰,内地家长只能靠自己。
一个实施了四十多年、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国内地为什么始终缺席?
二、五层障碍:不是不想加入,是每一层都有卡点
中国不是对海牙公约体系陌生。1987年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此后陆续加入了送达公约、取证公约、跨国收养公约、取消认证公约²——唯独对诱拐公约,始终没有迈出步伐。学界从2013年开始集中讨论这个问题,吴用³、许宝红⁴、柴毛毛⁵、杜焕芳⁶等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中国加入的可行性,结论基本一致:加入不存在根本性障碍,但需要制度准备。2019年之后,研究热度明显下降,学界热点转向《海牙判决公约》和取消认证公约,诱拐公约被挤到了边缘——尽管并非完全空白,2022年仍有邹国勇等学者从欧盟统一国际私法角度讨论儿童跨境诱拐问题,但整体上这一话题已不再是研究焦点。直到2025年刘阳在《武大国际法评论》发表新研究⁷,才重新打开了这个话题——但他的切入点已经不是“要不要加入”,而是“国内法层面缺什么”。
梳理下来,中国不加入的原因不是单一的,而是五层障碍叠加。
第一层:监护权概念对不上
公约以“监护权”(rights of custody)和“探视权”(rights of access)为核心概念构建返还机制——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才触发返还义务。但中国法律体系中,“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监护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概括性职责,抚养是直接照顾子女生活的具体权利。中国法下的“抚养权”更接近公约中的“实际监护权”(physical custody),但又不完全对应。这种概念错位导致难以直接套用公约的返还触发条件⁸。
有意思的是,202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法院在X.L. v. C.B.案中,主动区分了中国法下“抚养权”与“监护权”的概念,认定监护权是父母不可剥夺的自然亲权,不受婚姻状态、直接抚养安排的影响⁹。外国法院已经在试图理解中国法的独特结构,但中国自身尚未在立法层面完成与公约概念的对接。
第二层:管辖权规则空白
刘阳的研究直接指出了问题的实质:“我国尚未制定国际诱拐儿童返还事项管辖权规则,纯国内监护事项管辖权规则亦无法确定国际诱拐儿童监护事项管辖权。”⁷不是“还没加入公约”这么简单,而是国内法层面就是空白。公约将国际诱拐儿童案件管辖权分割为“返还事项管辖权”(先决事项)和“监护事项管辖权”(主要事项),中国对这两种管辖权均无专门规定。刘阳建议采取“分割方法”,在返还事项中将诱拐目的地作为专属管辖权连结点——这是目前学界对制度构建最具体的方案。
第三层:中央机关机制缺失
公约要求缔约国指定“中央机关”负责接收返还申请、协助定位儿童、推动司法程序。这是公约运作的行政枢纽。中国目前没有对应的行政机构承担这一职能。有学者建议指定公安部为中央机关⁸,但公安系统与司法系统的衔接、行政效率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都是需要解决的制度问题。
第四层:“返还优先”与“儿童最大利益”的深层张力
这是五层障碍中最难化解的一层。公约的设计逻辑是“先返还、再说”——先恢复诱拐前的状态,再由惯常居住地国法院审理监护权实体争议。但中国司法实践中,“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往往优先于程序性规则。如果返还本身可能损害儿童利益,中国法院倾向于直接在实体层面做出判断,而非先走返还程序⁹。
印度的情况高度相似。印度法院将跨境诱拐纠纷当作监护权纠纷处理,以“儿童最大利益”替代公约的“返还优先”逻辑,逐案裁判。印度学者进一步指出,家暴是父母诱拐儿童的主要原因之一——如果按照公约的返还机制,可能将带着孩子逃离家暴的母亲送回施暴者身边¹⁰。2016年印度法律委员会出台的《保护儿童(跨境迁移和滞留)法案》草案甚至建议将逃离家暴的母亲送入监狱,引发强烈反对¹⁰。加入公约还意味着印度主权权利将受制于外国返还令,构成对主权的限制¹⁰。这些顾虑,中国同样存在。
第五层:观念惯性
中国长期将跨境儿童诱拐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非需要国际司法协助解决的跨境法律问题。这种观念导致立法和司法层面均缺乏紧迫感——抢孩子是“家务事”,不值得上升到国际条约层面来处理⁹。
五层障碍,层层叠加,每一层都不是不可逾越,但每一层都需要制度准备。问题在于,在等待制度准备完成的过程中,代价一直在累积。
三、不加入的代价:一枚硬币的两面
境内:抢孩子违法成本极低
中国裁判文书网2007年至2020年收集的749个涉及抚养权和探望权案件中,12.68%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实施方大多数为父亲¹¹。而截至2025年1月,全国公开的涉抚养权拒执罪案例仅38起¹²——12.68%的发生率,对应年均个位数的刑事追诉。通商律师事务所的统计也显示,至少10%至20%的离婚案件存在抢夺、隐匿儿童现象,跨境案件中比例更高¹³。北京高院2024年发布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同样指出,此类纠纷“呈增长趋势”¹⁴。数据指向同一个结论:行为高发,代价极低。
抢夺藏匿行为的动因,大致有三:
1.观念和情感因素——基于对孩子畸形的爱以及狭隘的家庭血脉传承需求,“先下手为强”;
2.诉讼策略——离婚前抢夺、藏匿子女,切断其与另一方的联系,造成孩子随己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的假象;
3.惩罚对方——将孩子作为砝码进行威胁控制,迫使另一方放弃离婚的念头¹¹。
源众2025年3月发布的《抢孩子也是家暴》报告指出四大阻碍法律有效落实的因素:观念陈旧——一些父母将孩子视为“香火”“私有财产”;违法成本低——拒执罪案例年均个位数,大量行为人逍遥法外;法律措施知晓程度低;执行困难——孩子不能像财产一样强制执行¹²。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是重大突破——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提供双重救济路径: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薛宁兰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视角论证了“两令”的法理基础¹⁵,张小舟法官则从实务角度分析了“两令”竞合时的选择适用¹⁶。但一个关键局限是:第12条只覆盖境内场景,无法解决跨境场景下的儿童返还问题⁹。境内有了突破,跨境仍是空白——这就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跨境:制度裸奔下的真实困境
中国内地未加入公约的直接后果,是中国家长在跨境儿童诱拐面前几乎没有制度性工具可用。
一个典型的场景:中美夫妻分居期间,中国籍女方私自将儿童带离出境前往第三国,男方在该国提起诉讼,当地法院以“中国不是《海牙诱拐公约》的缔约国,且中国法院没有就儿童监护权作出裁决,无法确认男方是否享有监护权”为由驳回起诉⁹。不是你的诉求不合理,而是你拿不出一个缔约国法院能识别和执行的权利凭证。
印度学者描述了同样的困境:由于非缔约国身份,外国法官不信任印度法院,不允许父母将孩子带往印度,担心孩子无法返还。当事人不得不承担签证、旅行、诉讼等不必要的费用,而孩子成为“父母自尊冲突中的战利品”¹⁷。
那么,公约框架下,缔约国之间是如何处理跨境诱拐案件的?
公约建立的是一套“快速返还机制”:一方家长将孩子非法带离或滞留,另一方只需向本国中央机关提交申请,中央机关对接对方国家的中央机关,启动返还程序,6周内作出决定。不需要在外国法院从零开始论证自己“有没有权利”——公约本身已经预设了:非法带离就是侵犯监护权,先返还,实体争议由惯常居住地国法院审理。缔约国之间的法律对话,有共同的语言和节奏。
但公约机制的启动有一个前提:儿童必须是从一个缔约国被带至另一个缔约国。任何一方不是缔约国,快速返还机制就无法启动——不是机制不好用,是根本进不了门。
福原爱案就是一例。2022年暑期,福原爱在探视期间将儿子从台湾带回日本,不再送回。日本是缔约国,但台湾不是——日媒FNN报道指出,“由于中国台湾没有加入《海牙条约》,导致判决不能迅速生效”。这个案子从一开始就无法启动公约程序,江宏杰只能走日本国内法院的诉讼路径:2023年7月东京法院判决要求福原爱交还儿子;福原爱拒不执行,江宏杰转而向警视厅提起刑事控诉;2024年3月,双方最终和解,儿子回到江宏杰身边¹⁸。从带走到回来,近两年。这个案子同时展示了两个面向。
一方面,日本法院至少有管辖权和判决机制,江宏杰有法律路径可走,最终孩子回来了——而非缔约国的中国家长,连这个起点都没有。
另一方面,即使日本是缔约国,这个案子走的也不是公约的快速返还程序,而是国内诉讼加刑事控诉,耗时近两年——这印证了前面提到的,日本加入公约后外国监护判决执行难度依然很大,通常建议当事人重新协商¹⁹。
国际研讨会上的对照同样值得深思。俄罗斯2011年加入公约后,若拐带儿童到俄罗斯的是俄罗斯母亲,几乎无法将儿童送回;2022年后更极端——只要儿童拥有俄罗斯国籍,拐带方会获得俄罗斯法院支持¹⁹。马来西亚至今未加入,原因是国内存在并行的世俗民事法律体系与穆斯林沙利亚法律体系——1992年Gillespie案中马来西亚父亲将两名具有澳马双重背景的儿童带回马来西亚,儿童长期未能送回,母亲与孩子分离多年¹⁹。
加入公约不是万能药——俄罗斯和日本的例子说明,加入了也可能执行走样。但不加入,连上谈判桌的资格都没有。
四、一个尚未闭合的逻辑
回过头来看,中国不加入公约的五层障碍,每一层都有真实的制度根源,不是简单的“不重视”或“不作为”。概念不匹配,是因为中国法下“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分确实与公约框架存在错位;管辖权空白,是因为国内立法从未将跨境诱拐作为独立问题来规制;中央机关缺失,涉及行政体系与司法体系的衔接;“返还优先”与“儿童最大利益”的张力,是所有国家都要面对的制度平衡题;观念惯性,则根植于将亲子纠纷视为“家事”的长期传统。这些障碍的存在,说明加入公约确实需要制度准备,不是签个字就能解决的事。
但也正因为每一层障碍都是制度性的,才更值得追问:当制度已经在往某个方向走的时候,这个方向为什么不走完?
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提供了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双重救济路径。薛宁兰从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双重视角论证了“两令”的法理基础²⁰,张小舟法官从实务角度分析了“两令”竞合时的选择适用²¹。这一立法突破的底层逻辑是清晰的:抢夺藏匿孩子不是“家事纠纷”,而是对儿童独立权利的侵害——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不是诉讼的筹码,不是惩罚对方的工具。
这个逻辑,放在跨境场景下同样成立。当然,境内禁令和公约返还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禁令保护的是被抢夺方的救济权,公约保护的是被带离地的管辖优先权,法理基础并不完全等同。但两者共享同一个底层共识:儿童不是父母的财产,抢夺藏匿是对儿童独立权利的侵害。境内禁令从救济权角度回应了这个侵害,公约从管辖权角度回应了同一个侵害——制度工具不同,保护的对象相同。而当境内已经承认了这个底层共识,跨境场景下却缺乏任何同等的制度回应,这个断裂就需要正视了。
这不是在说中国“应该”或“必须”加入公约——五层障碍是真实的,加入公约也不是万能药。但司法解释二已经确立了一个法理前提:抢夺藏匿孩子是对儿童权利的侵害,不是“家事”。这个前提一旦确立,跨境场景就不是“要不要保护”的问题,而是“怎么保护”的问题——剩下的只是路径选择,不是方向选择。
而路径并非从零开始。刘阳提出的管辖权分割方案,为返还事项的规则构建提供了具体思路²²;港澳适用公约的先例,证明中国法律体系与公约机制并非不能兼容²³;在全面加入之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纳入儿童返还条款,也是一种可行的过渡路径。起点已经有了,缺的不是方案,是推动制度衔接的紧迫感。
参考来源:
1. 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官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介绍》(2026年3月更新),https://nl.china-embassy.gov.cn/gjf/202603/t20260317_11876383.htm
2. 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官网,同上
3. 吴用:《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评介——兼论我国加入公约的可行性》,《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4. 许宝红:《我国加入〈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的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5. 柴毛毛:《〈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监护权问题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8年硕士论文
6. 杜焕芳:《强制交还国际诱拐儿童的司法裁量——以〈海牙公约〉第12条第2款为分析对象》,《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7. 刘阳:《国际诱拐儿童案件民事裁判管辖权分配的方法论》,《武大国际法评论》2025年第3期
8. 《我国的加入〈海牙儿童民事诱拐公约〉相关法律问题分析》,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6/0118/33516669.shtm
9. 刘阿倩律师:《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下国际儿童诱拐问题研究》
10. Jolly & Garimella: “Domestic violence and the Hague Abduction Convention: the Indian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Policy and the Family (2017), https://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40901-017-0066-3
11. 中国妇女报:《抢夺藏匿孩子是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2023.11),https://www.cnwomen.com.cn/2023/11/29/99352971.html
12. 源众:《抢孩子也是家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适用拒执罪研究报告》(2025.3),https://scfjbkp.cdu.edu.cn/info/1009/1487.htm
13. 通商研究:《跨境家事纠纷中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基于制止非法带离儿童视角》
14. 全国妇联:《为裁定藏匿未成年子女案提供“规”与“矩”》(2024.11),https://www.nwccw.gov.cn/2024/11/18/99705703.html
15. 薛宁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性质认定与司法干预——基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的讨论》
16. 张小舟:《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司法回应与裁判规则——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2条为中心》,《法律适用》2025年第5期
17. ResearchGate: “ISOLATION OF CHILDREN IN FOREIGN ABODES DUE TO CROSS BORDER BROKEN MARRIAGES”
18. 光明网等多家媒体对福原爱案和解的报道(2024年3月)
19. 作者参加跨境子女监护与育儿纠纷国际研讨会的笔记
20. 薛宁兰,同注15
21. 张小舟,同注16
22. 刘阳,同注7
23. 中国驻荷兰大使馆官网,同注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