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丈夫与第三者使用伪造结婚证进行辅助生殖而引发的冷冻胚胎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欧美欣律师受邀接受南都N视频专访,从家事法律视角出发,对案件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解读。

一、冷冻胚胎为何不能由原配单方决定处置?
在本案中,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是:男方与第三者通过欺诈方式签订辅助生殖服务合同,原配是否有权要求医院销毁相关冷冻胚胎?
对此,欧美欣律师表示,冷冻胚胎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其兼具特殊的人身属性与伦理属性,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综合考虑生育权益、人格利益及社会伦理等因素进行审慎处理。
具体而言:
1.冷冻胚胎的处置涉及生物学提供者权益
司法实践中,冷冻胚胎的处分通常需尊重精子、卵子的提供者意愿。合法配偶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原则上并不当然享有对胚胎进行单方处分的权利。
2.医院与申请辅助生殖的一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辅助生殖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为男方与第三者,原配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医院不能仅依据原配单方请求直接对胚胎进行销毁处理。
3.欺诈取得的辅助生殖服务合同效力仍需依法判断
男方与第三者通过伪造证件、隐瞒真实婚姻状况等方式办理辅助生殖手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及社会公共秩序,可能影响相关合同效力。但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相关胚胎可以由任何第三方直接处分,仍需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二、持假结婚证进行试管婴儿,是否构成重婚罪?
除胚胎处置问题外,案件中男方与第三者是否涉嫌重婚罪,也是公众关注的另一焦点。
对此,欧美欣律师结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表示,司法实践中,重婚罪主要包括两种认定情形:
1.法律重婚
即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本案中,双方使用伪造结婚证办理相关手续,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登记,不构成法律重婚。
2.事实重婚
即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稳定、公开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实践中,认定事实重婚需要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对外关系表现、社会公众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件的公开信息中没有提及涉事男方与婚外异性存在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的情形,双方在医院这个特定的场景内以夫妻名义共同培育冷冻胚胎,并不属于向社会层面以夫妻名义相称的情形,暂不足以认定其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三、新型家事纠纷背后的法律挑战
欧美欣律师指出,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传统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正在面临新的挑战。冷冻胚胎不仅涉及医疗技术问题,更牵涉婚姻关系、生育权益、人格利益以及伦理秩序等多重价值平衡。对于此类案件,不能简单以“财产纠纷”或“婚姻纠纷”进行处理,而应结合法律规则、医学伦理以及个案实际情况,寻找兼顾各方权益的解决路径。
此次接受南都N视频专访,是广东五美律师事务所在婚姻家事领域持续关注社会热点、参与法律普及的重要实践。未来,五美律师将继续立足专业领域,围绕婚姻家庭、财富传承等热点法律问题,为公众提供更加专业、深入的法律解读。


